2007年12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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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妻向前夫追讨“离婚帮助款”
武义法院首次审理此类案件并判决支持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薛学

  离婚时,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“每月付给女方1000元生活费,一直到女方找到合适的归宿为止”。离婚2年多后,女方据此起诉到法院,向前夫追讨“离婚帮助款”。
  追讨“离婚帮助款”,这在武义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可谓史无前例。最后法院只能将此归于“其他纠纷”的案件类型予以受理。12月20日,武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  离婚时男方承诺对女方负责到底
  武义的廖女士和郑先生在2001年成为夫妻,婚后有了一个女儿。但是2004年这个小家庭遭遇了一场变故,年仅29岁的廖女士在金华市第二医院被诊断为双相障碍、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抑郁。经过多方治疗,廖女士的病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,但还需要长期服药。
  2005年2月4日,廖女士和丈夫郑先生协议离婚,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。男方郑先生在协议书中承诺,女儿随自己生活,廖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;另外自己每个月付给女方1000元,一直到其找到合适归宿为止,且必须为女方租到房子;双方的共同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,与廖女士无涉。
  除了离婚协议,离婚当天,郑先生还给廖女士写了一张保证书,保证书上承诺日后自己会对廖女士的一切事情负责到底。

  女方向前夫追讨“离婚帮助款”
  廖女士和郑先生离婚后就回到娘家居住。在娘家寄居期间,病情时好时坏的廖女士又多次入院治疗,廖女士所需生活费用及治疗费用都是由母亲负担。为此,2006年11月,廖女士起诉到武义法院,此后又撤诉。今年10月31日,廖女士再次起诉,要求前夫兑现离婚时的承诺,支付到2008年1月3日为止的“离婚帮助款”3.5万元,以后每月定期支付,另外再支付医疗费4000元。
  法庭上,郑先生一脸无辜。他始终认为自己原本不同意离婚,是廖女士当时想改嫁他人,以死威胁,自己不得已才同意离婚,并被迫签下了离婚协议书。协议书的内容也是廖女士一人写的。郑先生提出,协议书的第三条,即每月付给女方1000元,直到她找到合适的归宿为止的协议内容应该是无效的。

  法院支持“离婚帮助款”
  廖女士在诉讼中,主要提交了两份证据,一份是“离婚协议书”,另一份就是男方的“保证书”。这两份证据也成了后来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。
  武义法院认为,在协议离婚时,因女方生活困难,男方以协议形式确定给予女方帮助,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社会伦理道德,应确认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。但协议第三条即“一直到廖女士找到合适的归宿为止”所指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,也难以履行,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法院依原告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经济状况进行确定。
  至于“保证书”,法院认为这虽然也是郑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,但保证书的内容,如履行的时间、方式、内容等并未具体确定,所以该保证书并不发生效力。廖女士依据保证书要求前夫支付离婚后医疗费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最终,法院依据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的承诺,判决男方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廖女士3.6万元“离婚帮助款”。